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2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利辛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穆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8时15分,穆某某驾驶皖SW****号小型面包车,沿利辛县城关镇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路交叉路口处,与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武涉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另查明,穆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