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有成,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向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了获批宅基地的申请,因石某甲在2008年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时,以共有人身份确权在其父亲石某乙的房产证上,属于有房有宅基地,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未获批准。此后,石某甲及其父母多次到其所在的村上、镇上反映其诉求,均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未获批准。2019年5月27日10时许,石某甲和其父母石某乙、贾某某来到**街道办事处吵闹,要求解决其宅基地问题,石某甲爬上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窗台以跳楼相威胁,其母亲贾某某咬伤保安人员魏某某右手小臂,致使正在召开的政府例会被迫中断,单位办公秩序被严重扰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胜利派出所接警后,所长黄某某、民警姚某某带领辅警到场处置,民警依法传唤咬伤保安的贾某某到胜利派出所接受调查,石某甲、贾某某、石某乙拒不配合,石某甲坐上警车阻碍执法,黄某某将石某甲拉下警车,并与民警姚某某一起对石某甲进行徒手控制,其间,石某甲用脚后踢民警姚某某,其中一脚踢在姚某某的大腿部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诉责任。但鉴于石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多次找到胜利街办相关领导和派出所民警赔礼道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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