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日4时5分许,石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由重庆往泸州方向行驶。该车至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泸渝段)528km+550m路段处时,与小客车道内一男子(身份不明)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石某某于次日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