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1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又名石某乙、石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296,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市**区**路**号居民,系西安市燃料研究所下岗职工。2014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蒲公刑字(2015)058 号起诉意见书移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31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沿蒲城县**镇街道由西向东行至卫生院附近时,与在路南侧行走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肇事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6月5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