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金权)(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81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0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台村时与由南向西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营**中心鉴定,“死者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老边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