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051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驾驶豫RMX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老庄镇“太公湖”标牌处时,与行人孙**相撞,造成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王**驾驶机动车载物超宽、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王**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38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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