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33419******5915,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婺源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55分许,汪某某驾驶赣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婺源县浙源乡驶往婺源县城,行至婺源县思口镇思口街中段,与前方同向董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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