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6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16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母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由西向东行至永城市太丘乡曹庙村梁楼路口倒车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崔某某被当场轧死,经鉴定崔某某系暴力致开放生颅脑损伤伤死亡。经认定母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母某某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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