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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段X酒后驾驶豫A5M30Y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岭路交叉口等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段X血样中的血醇含量为92.19mg/100ml。
2019年12月17日,经电话通知,段X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段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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