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庄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9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9月2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豫ND**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城市演集镇阳光社区,右转弯时将蹲在路上的小孩姚某某当场轧死,经鉴定姚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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