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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0011,汉族,高中文化,阜新市木业机械总厂退休,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路**室,现住海州**。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在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39-4-221室(新海泰小区)马某某家中,因马某某想让朱某某从自己家里搬走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朱某某拿起厨房的菜刀将马某某砍伤,造成马某某头部和颈部受伤,后朱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1日12时31分许,朱某某到煤海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无前科劣迹,已经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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