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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岩)(公开版)_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7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辽D****6号小型轿车在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西甸村桥岔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以时速38km/h超越停在路边的客车时与从客车前横过道路的行人孟某某相撞,造成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孟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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