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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皓洁)(公开版)_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97********,满族,中专文化,沈阳市棋盘山野生动物园安保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辽D****1号小型轿车,由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驶往南嘉禾村,当车由北向南行至南嘉禾村附近时,因与对向来车会车,受该车灯光影响,将路边行人梁某某撞倒,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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