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滦州市**办事处**村**排**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滦州市教场村南北主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北门处,因操作不当撞到行人张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真诚悔罪,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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