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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驾驶陕E*****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1省道**处,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陕0*****拖拉机时发生碰撞,造成张**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经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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