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A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由贵阳方向沿沪昆高速往昆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022km+340m处时,与庞某某驾驶的赣D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3***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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