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村**东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G32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沈丘县**乡**大道与和**交叉口时,碰撞住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驱动车,造成冯某某受伤,后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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