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驮带 崔某某在102国道玉田县亮甲店(京哈线132公里+100)处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时,遇102国道上张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冀BU0225/冀BLR5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 崔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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