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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春海)(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050县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社区后****家门前处,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弃车逃逸,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经鉴定,肖某某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贾某某因逆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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