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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盛某某)(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盛**,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万德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武定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武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定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4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 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武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武定县公安局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盛**夫妻二人因其******死亡一事,聚集亲属十余人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七时许到武定县**中学大门口,并组织人员在校门口拉横幅、海报4条,设置灵台、播放哀乐,指挥聚集人员一直聚集在校门口,直至当日下午两点许被公安机关强制拆除物品、带离聚集人员,致使该校如期开学入校时间受到延迟,百名学生当日下午四时许才入校报到。被不起诉人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盛**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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