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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JM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陈李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1KM+210M处路段时,与前方已与黄某某驾驶的苏J85***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躺在路上的被害人何某某及搀扶何某某的吴某某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吴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书面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出生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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