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颍泉区**镇**村**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临时号牌皖K**小型轿车,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9KM+320M处,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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