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工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局****局分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PG****(临时)号小型轿车沿项城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撞着由南向北横过交叉路口杨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杨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2020年5月1日18时35分,杨某某在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8日项城市交警大队出具项公交认[2020]第000389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王甲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当从本次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大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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