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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江**,女,1982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2010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镇平县高丘镇****。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25分,被不起诉人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五里岗紫宸时尚酒店门前处时,与行人李**相撞,造成李长申受伤后于2019年12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江**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江**主动至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江**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26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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