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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兴成)(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3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7 日6 时20 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甘G****2 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李某某,石某某,杜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密市连霍高速2892 公里苦水服务区路段处,与机动车驾驶人吕某某驾驶的新A****9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张某,吕某,吕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颈椎髓离断导致中枢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张某系其父亲,案发后得到其直系亲属全部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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