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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廉波)(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男,******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001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廉某驾驶山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晋D*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色头镇赵家庄村西三岔口向左转弯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申某某相撞,造成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9日,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廉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申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12月13日,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肺部感染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廉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2020年1月,山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申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申某某的近亲属对廉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廉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廉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获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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