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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景云)(公开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镇**村南街**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冀B30***号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抚线25迁西县长河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张某某因事故停放在道路上的冀B6N***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挂撞,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所驾驶车辆侧翻,造成道路上的张某某受伤,邵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受伤,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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