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3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和完善证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42分许,季某某驾驶皖K9H9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0KM+300M处,与行人秦某某发生碰撞,后司某X驾驶皖K29955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倒地的秦某某,造成秦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季某某、司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季某某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交通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亲属的陈述;季某某、司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堪查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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