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皖SC023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利辛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4KM+146M处,刮碰到被害人汝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汝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涛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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