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07时0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H****2、辽H****挂号解放牌罐式货车沿中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G102线“十”字交叉路口(G102线)613KM(盘山县高升镇交通岗)处向西转弯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翟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被害人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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