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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伟)(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38号2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和完善证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42分许,季某某驾驶皖K9H9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0KM+300M处,与行人秦某某发生碰撞,后司某驾驶皖K29955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倒地的秦某某,造成秦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季某某、司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某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交通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亲属的陈述;司某、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堪查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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