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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骗取贷款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时任**县政府办公室**的刘某某找到下属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让王某甲顶名贷款。王某甲明知自己是顶名贷款却与王某乙签订虚假合伙协议后到**县**信用社用赵某某位于**县的七处房产作抵押,从**县**信社骗取贷款800万元供他人使用。在他人使用贷款期间,刘某某又多次指使王某甲到**信用社办理贷款相关事宜。截止案发之日,该款一直没有归还。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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