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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7********,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银川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马某甲(系王某某和其妻子马某乙的媒人)、马某丙(马某甲丈夫)、马某丁至银川市开发区闽商科技有限公司找王某某妻子马某乙。发现马某乙下班后与被害人禹某某在银川市开发区闽商科技有限公司见面并有亲密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对禹某某用拳脚殴打,随后将禹某某强行带上车,在车上商议欲至马某乙甘肃娘家解决此事。马某丙驾驶马某丁的轿车到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眼镜烧烤店”附近,更换马某丙的一辆银白色东风风行七座SUV车,随后马某丁驾驶自己的轿车离开。在此期间王某某给其父母、二叔、打电话称“抓住马某乙和一名男子,现要到甘肃马某乙娘家解决此事”,约定在南绕城路口见面,后王某某等人驾驶两辆车拉载被害人禹某某前往甘肃华亭马某乙娘家。

途中被不起诉人马某丙驾驶一辆银白色东风风行七座SUV车、车上载有禹某某、王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父母;王某某二叔驾驶的另一辆轿车随同,车上有马某乙、王某某母亲、王某某二婶、其二叔的儿子。在行驶至固原109国道处(具体地点不详)禹某某提出要求上厕所,王某某和其父亲看管禹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二叔在被害人禹某某右脸上打了两巴掌;王某某等人继续将被害人禹某某带到车上,行驶至泾源县广场附近,拉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姑姑后,驾车直接到达马某乙的母亲的家中。后双方因退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丙带上述人员至派出所报警处理此事,限制被害人禹某某人身自由十四余小时。经宁夏昊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禹某某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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