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户外非法粘贴的广告联系到办理假证件的郭某某(化名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为魏某某的冀HD****及另外一辆货车各办理一个假行驶证,为马某某的货车津B****挂办理两次假行驶证,为该挂车办理一个假车牌,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给郭某某600元。魏某某、马某某将该证书用于车辆在天津送货进场使用。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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