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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0点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GH****大型普通客车途径浦江县浦南街道大桥路下季宅小区西出入口路段时与该路口左转弯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和花某某受伤、花某某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全身多发性损伤死亡,张某某为轻伤一级。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花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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