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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3时许,王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沿龙南镇解放东路往水东方向行驶。5时30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解放东路“**店”门口路段时,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将行人肖添娣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龙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了警,并通知了医院,自己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肖添娣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龙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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