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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属性鉴定,符合机动车定义范畴),头南尾北停放在绥化市北林区广顺街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西侧路边,没有采取手刹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向前方溜车,与行人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并随伤者一起去往医院。2020年8月3日被害人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发现场中右侧髋部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其骨折处静脉内血栓脱落致急性肺动脉栓塞所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按安全规定停放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移位,致一人受伤,造成伤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其骨折处静脉内血栓脱落致急性肺动脉栓塞所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肇事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和当前要求慎捕慎诉的刑事政策,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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