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KVY***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向东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当场报警等候并接受调查。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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