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青原区**镇**村***自然村**栋附*号。2020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搭乘妻子曾某某等人沿G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安福县严田镇坳上林场路段1003KM+800M时,与前方步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13万元(另保险赔付了366979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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