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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汉族,本科文化,叙永县**管理局职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街**号,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叙永县叙永镇富丽金沙门口人行横道上撞到被害人郭某某、汪某某,致郭某某皮肤多处软组织挫伤、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汪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救治伤重者并在主动报警后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王某某已同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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