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会昌县某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赣B****)从会昌县筠门岭镇出发前往赣州市南康区。当日7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206国道周田镇长田村何屋路段时,王某某在超车的过程中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横穿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委托同事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已取得家属谅解,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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