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清涧县**园**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9时49分,王某某驾驶陕K****0号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涧县**镇街道上,将公路上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1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此次事故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某无责任。2020年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家属对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款项已兑现,死者家属对王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提供了谅解书和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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