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40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县**村路段时,遇姚某某驾驶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王某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两车追尾相撞,造成姚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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