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H1****小型轿车按照公司安排搭乘公司职工杨某某从旺苍县城出发前往旺苍县**镇**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当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行至G542国道旺苍县**镇**村**组路段即将进入弯道时,违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后进入右转弯道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侧滑并逆时针旋转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庞某某驾驶的渝D3****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死因不能排除颈部及胸部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属的四川**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787713元,被害人亲属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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