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沿颍上县颍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半岗镇蔡庙村西圩庄路段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刮撞到路边同方向的行人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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