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清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牡丹苑小区门口东时,疏于观察,撞向正在道路北侧慢速机动车道内往人力三轮车上装运废品的被害人韩某某,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80000元,2019年9月27日经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人近亲属5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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