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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鄂Q****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公园路与体育路三巷交叉路口时,将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时车行时速17千米/小时,事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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