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社**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津区长风社区出发,沿长风路、莲花路往滨江路方向行驶,在滨江路短暂停留后,又沿临江路、西门路、南门路往长风社区家中方向行驶,当行至江州大道延伸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熊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拓印件、道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