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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9时40分许,熊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内载徐某某从**镇**村**组出发回奉新县城,50分许,行驶至奉新县**镇**村**国道77KM+300M路段,撞到路边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及时报警、求医,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就损害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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