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熊**,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8 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15分左右,在新野县**镇**路处,被不起诉人熊**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左转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曾**发生碰撞,造成曾**颅脑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与曾**近亲属以195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熊**案发后主动拔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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